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高毓均 債務人 林昱豪 債務人 林昱圻 法定代理人高毓均債務人 林昱萱
一、債務人林昱豪、林昱圻、林昱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德崑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毓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