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95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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