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林0妡法定代理人 林科均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純雅 被告 陳書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83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