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素月
游森雄 游雪凌
游靜宜 游秀英 游秀麵 兼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秀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6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
一、重測前宜蘭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0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21萬元(見本案卷第17、31頁)。
二、重測前宜蘭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2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452,000元(見本案卷第21、31頁)。
三、以上合計:421萬元+4,452,000元=8,662,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