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債權人 蕭美春

債務人 蔡宗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志發支付命令,惟查並未陳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應陳明確切之年、月、日),並釋明之。嗣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上開事項,其已於114年1月7日收受該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1月3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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