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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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 林冠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冠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前置調解程序,惟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調解不成立,並當場表示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5頁至第7頁】、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8頁至第13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0年至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解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17頁至第18頁)、薪資單(調解卷第20頁、卷第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調解卷第21頁至第23頁、卷第30頁至第3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調解卷第24頁至第28頁、卷第25頁至第28頁)、調解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4頁)、在職證明書(卷第21頁)、戶籍謄本(卷第37頁至第39頁)、勞健保費用繳費通知(卷第40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年至101年度稅後所得為74,500元、
67,773元,平均每月所得6,208元、5,648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高雄市私立 孟儒 文理短期補習班,另據其所提出之
102年8月至103年4月薪資單,每月薪資均為19,200元,扣除每月勞健保費1,839元,每月薪資為17,361元(計算式:19,200-17,361=17,361),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勞健保費用繳費通知等在卷可證(調解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卷第17頁、第21頁、第40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17,361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又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負擔房租6,000元(卷第26頁至第
28頁),惟依聲請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負擔房租6,00
0元,尚不足採。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7,361元,依103年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5,471元(計算式:17,361-11,890=5,471)。又聲請人目前債務為2,048,617元(參調解卷第21頁至第23頁信用報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5,471元逐年清償,尚需約374個月(計算式:2,048,61
7÷5,471=374,四捨五入),即至少需31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雖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30年之工作年限,然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