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國偉
鄭天仁
一、債務人高國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高國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天仁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