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飲用水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代表人 涂志宏 上列原告因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銀雀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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