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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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及妨害家庭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而告訴人希望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八至九萬元,被告則願意給付一萬元之賠償(見本院卷第六至七頁),本院斟酌後雙方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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