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林幼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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