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丙○
乙○許用許征許本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
許等許磮許男呂 郭調菊 呂坤喜 呂昌瑩 呂國良 呂彥美 呂彥姿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呂潘月好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均非第二審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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