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惠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惠誠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5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