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HANHBINH(黎青平)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公設辯護人 張晉維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LETHANHBINH(黎青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LETHANHBINH(黎青平)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