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新根
劉黃素娥 劉佳華
劉佳慧 劉明威 劉正夫 劉育宗 劉駿岳 劉鳳玲
林劉玉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有關【確認被告(即上訴人)就原告(即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設定登記之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不存在。】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即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而被上訴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裁定核定為「661萬3,200元」(此亦為上訴人於112年4月13日答辯狀所主張之金額,見本院卷㈠第95頁),因兩造均未抗告而確定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為661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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