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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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告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告 楊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