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4號上訴人 陳書友
陳書進 陳山能 上列上訴人與 陳拓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16日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5年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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