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孟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0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87
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王孟盛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王孟盛被訴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罪、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而分別判處被告王孟盛有期徒刑3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並諭知應沒收之物。被告王孟盛不服原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03年2月25日死亡,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王孟盛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之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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