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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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信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