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江敍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所載附表漏未附上,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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