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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