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652號債權人 黃郁文
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敏 、 包卉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對吳敏、包卉銘二人之債權是基於不同原因事實,應為二個案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