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0號原告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均住雲林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僅清償本金791,654元及至95年11月23日止之利息,餘皆未按期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本件兩造間所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略以:如因本件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此約定,應認兩造間就本件借貸契約所生之訴訟,已經合意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