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己○○○
庚○○丁○○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4,2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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