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08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嘉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張嘉慶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經法院裁定監護民國110年9月24日裁定生效由 張銀宗 監護,而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張銀宗已於民國112年3月5日死亡,是本件自有補正表明債務人現監護人暨提出釋明該監護權存在資料之必要,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補正提出債務人張嘉慶受監護宣告法院裁定影本、債務人張嘉慶及其全體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