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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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投附民字第36號附民被告 張雅雯 上列附民被告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投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惟查附民被告張雅雯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許凱傑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