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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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刑法第30條有關幫助犯之性質,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係採限制共犯從屬性說,則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決議意旨參照)。而於提供帳戶者而言,因其行為同時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2罪,且經競合後優先適用幫助洗錢罪處斷,是其犯行時間,自應從屬於洗錢正犯之犯行時間,查受刑人如附表一所示提供帳戶所涉幫助洗錢犯行,該案之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分別經洗錢罪之正犯於109年5月1日、5月2日某時提領1空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99號判決可參,是其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時點,自應以洗錢正犯遂行洗錢犯行之時點,即109年5月1日、5月2日為據,聲請意旨誤以該案之被害人受詐騙之時間為犯行時點之論據,尚屬有誤,爰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之有期徒刑部分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112年6月6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應定其應執刑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供自己施用栽種大麻罪,其所為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均不同,而受刑人為上開犯行之時間分別為109年5月1日、2日、109年3月21日、110年10月間某日至110年12月20日12日,時間亦有相當間隔,堪認上開3罪間之不法評價應無明顯重合之處,復衡諸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於此一併說明。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幫助一般洗錢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5月1日、2日高雄地院110年度金簡字第99號110年12月8日同左111年1月18日有期徒刑部分於112年5月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罰金宣告刑不在本件定執行刑聲請範圍內2詐欺取財未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3月21日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27號111年9月29日同左111年9月29日於112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供自己施用栽種大麻有期徒刑6月。110年10月間某日至110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112年3月14日同左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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