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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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林勝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次郎梁明發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被告林次郎、梁明發於調解庭已陳明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1分地(1分地約為
969.917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0元計算,於實地測量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81,950元(計算式:969.917600=581,9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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