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秋蓮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應補正事項:
1.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2.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覆書(粉紅色)。
3.說明向「林崑山」民間貸款之原因及借貸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該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4.請說明並表列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種類,以區分債務人自身之債務及擔任借貸保證人之債務,並提出全部貸款契約書與陳報該保證債務借款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陳報是否已履行該保證債務?倘已代保證債務之借款人償還借款,則併陳報償還之全部詳細數額?又該保證債務借款人是否已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