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世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1,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司暫調字第123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9,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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