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美蘭 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595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式:3,690,184元-1,829,589元=1,860,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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