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90號、第3337號、第3491號、第3492號、第3493號、第3494號、第3650號、第3651號、第3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一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18號被告陳志文被訴竊盜案件,原訂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2時10分宣判,因該日經花蓮縣政府以土石流警戒為由,宣布全縣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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