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②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67、②1.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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