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魏玟 若被告 胡瑋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羅婉怡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