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 陳守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守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3,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10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守華於①102年11月8日②104年9月3日③104年9
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100,000元②780,000元③800,000元,另於④106年5月31日⑤102年2月27日擔任第三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飛悅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④20,000,000元⑤2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2年11月8日②109年9月3日③111年9月3日④107年5月31日⑤122年2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及第三人自①106年12月8日②107年5月22日③106年11月3日④106年11月30日⑤106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9,232,019元②780,000元③569,373元④15,861,579元⑤19,085,5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另相對人尚欠信用卡帳款354,792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松昌││487│2295.00│100000分之│││││││││88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79│臺中市北屯區松│019層鋼筋混凝土│二層112.16│陽台19.39│全部││││昌段487地號│造、辦公室│合計112.16│││││├───────┤│││││││臺中市北屯區熱││││││││河路3段187號2││││││││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1984.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