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人傑 (即 黎淑萍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謝世軍 (即黎淑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黎淑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