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金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林文成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48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莊金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17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鄉○○村○○路○○○號前由西向東行駛,原應注車輛於路邊起駛時,應注意後方來車,且車輛行駛時,於劃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晴、路況無障礙、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林文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鹿草路同向駛至,2車因而碰撞,林文成人車倒地而受有左肩挫傷、雙膝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文成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