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陳阿民
翁美秋 被告 簡志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志呈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7,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