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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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璟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葉雲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雲程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25,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