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洋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洋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