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137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睿紳 債務人 章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李睿紳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益普索市場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開戶資料,而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此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憑,故已知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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