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昱捷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蔡國棟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 律師?????? 徐嘉男 律師?????? 李如龍 律師相?對?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13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521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台幣29,501,985元範圍內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135號假扣押卷宗(含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521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民事訴訟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簡易庭、非訟中心、中壢簡易庭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查詢,未有受理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訴訟,有卷附之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12月13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50005810號函1紙為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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