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9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黃立翔
上原告與被告 劉錦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零玖佰叁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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