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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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
原告丁○○
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二人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萬零五百元,原告二人僅繳納一千元,尚應補繳四萬九千五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裁定,限令原告二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二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 官惠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