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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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曾因毀損
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4
年3月11日執行完畢,為累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0條
、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