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交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
段穿越道路。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
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
條第3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係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係被害人林瑞
香騎乘自行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以致發生碰撞死
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規定,被告應負
之刑事責任,應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1項、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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