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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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
賴淳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婚字第7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㈠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係非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
二、又本件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為4,000元(離婚事件為3,000元、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1,0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收據),未據繳納足額,故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裁判費。
三、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共6,500元(計算式:4,500+1,000+1,000=6,500),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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