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