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70號債權人 鄭宇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慧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或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與請求金額不符)、未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未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未提出債務人朱慧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