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劉佳怡 被告 張仁杰 兼法定代理人 張榮國
張小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吳金玫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