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茂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清償貨款事件,前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達成清償協議,雙方並合意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為審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民○○○區○○○街○○號,且被告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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